依照常理,救援成功了,應該是皆大歡喜,未曾想因救援卻引發(fā)出令人不愉快的“波瀾”。仔細想來,這與我國戶外救援缺乏立法規(guī)范和常態(tài)機制不無關系。 “高山探險”和“山地戶外”等體育項目,已被列入《全民健身條例》。盡管從事戶外探險的只是少數,但它作為公民的健身權利,理應受到保護,當探險驢友的生命處于危急時,社會的公共救援力量,理應予以救助。因此,簡單認為戶外探險是個人的不負責行為,明顯有失公允。但解救被困驢友應該由誰來買單,恐怕不好一概而論。 在戶外探險運動高度發(fā)展的美國,應對戶外險情有一套完善的救援機制。目前,美國大多數政府和民間救援組織實施的救援行動都是免費的,除非是一些特例,如虛報險情等。美國有八個州已通過可對救援服務收費的法律,但有很多限制和條件,主要針對因違反規(guī)定而令自己身陷險境的求救者。在這方面,臺灣于2000年頒布相關規(guī)定,在禁止進入地區(qū)遭遇危險,相關部門應就搜救產生費用向獲救者請求支付,包括所需的加班費、差旅費及征調民間勞務所需支出,以及租用救災器具、車、船、航空器等裝備的費用。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在救援成本分擔方面,設計一套政府救助、個人承擔與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游戲規(guī)則,似乎比較合情合理。依理而論,驢友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政府出臺相關的規(guī)定讓驢友承擔相應的救援成本符合情理,否則就是在客觀上縱容這種對自己和社會都不負責的行為。但在判斷救助遇險驢友的成本該由誰買單時,也存在一個責任劃分問題。首先要看地方政府有效警示是否做得到位。如果政府做足了警示工作,那些拿警示不當一回事的驢友獲救后,就不能一謝了之,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包括支付成本費用,甚至罰款。 在實踐中,這種做法已有個案可循,只是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guī)的層面,缺乏權威性。2013年14名驢友違規(guī)穿越四姑娘山被困,四姑娘山和臥龍景區(qū)管理局先后出動上千名搜救隊員,耗資13萬余元,而9名驢友當時被要求支付了志愿者的食宿及補貼等3600元。此例留給人們的啟示是,有必要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對救助費用的承擔進行明確細化。總之,對解救被困驢友費用承擔劃出個杠杠,從而倒逼每個驢友時刻保持高度警醒,不再屢屢犯類似錯誤,并且也有利于戶外探險運動的健康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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