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以主體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憲法定位”的本質體現(xiàn)。期待檢察機關的出場,能夠突破公益訴訟“立案難”、“取證難”、“判決難”困局,為公益訴訟開辟更廣闊的空間,為維護公共利益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p>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昨天揭牌并正式履職,四分檢對部分檢察案件在全市范圍內實行跨行政區(qū)劃集中管轄,其中包括提起公益訴訟。四分檢檢察長表示,當發(fā)生食品藥品安全、環(huán)境污染等重大案件且無主體承擔責任,檢察院將站出來作為訴訟主體,承擔提起公益訴訟的責任。 北京市四分檢作為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將對本市范圍內的一些環(huán)境污染、產品缺陷、土地強征、金融欺詐等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侵權案件提起公益訴訟,這是北京市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 檢察機關以主體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憲法定位”的本質體現(xiàn),是檢察機關履行監(jiān)督法律實施、維護公共利益職責的必然要求。2012年新民訴法增設公益訴訟的條款,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的“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既包括環(huán)保、工商、國土等政府職能部門,也包括檢察機關。而從環(huán)境污染、產品缺陷、土地強征等侵權事件的實際情況看,這些侵權行為之所以發(fā)生,往往正是與環(huán)保、工商、國土等部門履職不力、監(jiān)管不嚴有關,因此很難指望這些職能部門對侵權責任人提起公益訴訟,因此,檢察機關更有責任站出來,代表社會公眾對侵權責任人提起公益訴訟。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里主要是指,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檢察機關針對這些行政機關的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此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嚴格履行監(jiān)管職責,遏制環(huán)境污染、產品缺陷、土地強征等侵權行為發(fā)生。由此可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既可以是直接對造成環(huán)境污染、產品缺陷、土地強征的企業(yè)、單位或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環(huán)境污染等侵權事件中履職不力、監(jiān)管不嚴的政府職能部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兩種訴訟手段都很重要,檢察機關不可偏廢。 公益訴訟一直是我國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點。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公益訴訟顧慮重重,不但擔心公益訴訟把矛頭指向大型國企、地方龍頭企業(yè)和某些強勢單位,法院即便受理,最終也很可能啃不下這些“骨頭”,而且擔心公益訴訟會聚合大規(guī)模的群體訴求,造成局面不可收拾,影響社會穩(wěn)定。大約正是出于這些顧慮,新民訴法、新環(huán)保法立法過程中,圍繞提起公益訴訟的“有關組織”進行了反復論證、博弈,法律最終對“有關組織”設置了諸多限制,“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注定將很不容易。相較之下,檢察機關以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權威身份,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眾提起公益訴訟,不但沒有理由讓人感到不放心,而且檢察機關應當具有更強的訴訟能力,維護公共利益應當更有實效。 檢察機關就應該是公益訴訟最強大的訴訟主體。期待檢察機關的出場,能夠突破公益訴訟“立案難”、“取證難”、“判決難”困局,為公益訴訟開辟更廣闊的空間,為維護公共利益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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